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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1条第2款对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做了授权性规定,但是对于控制下交付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定位问题,控制下交付适用对象的界定问题,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问题尚需要进一步研究,本书就以下方面做了细致研究:明确界定控制下交付的定义;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宜修改为“非法或可疑货物”;严格限制控制下交付适用的案件范围;适当限制控制下交付的方式,优先适用替代性控制下交付;加强对控制下交付的法律监督,建立现场监察制度与报告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