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七十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七十二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七十六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七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五十六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六十二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六十七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三十七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四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四十三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四十九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五十二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五十五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二十一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三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十八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十九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六十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七十三册。
沈家本(1840-1913),字子惇,别号寄簃,清末官吏、法学家。新法家代表人物,浙江吴兴人。历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,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。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《大清商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视研究法理学,建议废止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,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,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。本书分为八十册,本册是第三十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