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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书着力研究的信用法体系,属于社会法中的经济法范畴。交易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,由于私法在这一领域调整的失败,导致了公法的干预,这种干预应当体现在各种交易方式中。在货币交易方式中,包括产品质量、计量、价格、表示上的干预;在产品生产、经营等信息披露上的干预;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干预。在信用交易方式中,包括建立信用信息征信系统、组织征信活动上的干预;制定统一的征信范围、信用评价标准、信用报告制度,以及保护隐私权方面的干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