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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文为艺术经济学与中国音乐史学的交叉学科研究案例,且作者还在唐代的法律文书中寻求音乐经济史料,拓宽了中国音乐史学的研究视野,具有一定的学术创新意义。作者从“文化利益场境”出发,研究隋唐五代宫廷、寺庙、民间的乐舞艺术生产与消费及其诸多相关事项。对隋唐五代时期“以华领夷”的乐舞政治、唐代的法律文书寻求音乐经济史料、太常音声人的“色役”制度、“一同民例”的经济制度、乐伎买卖与歌诗市场、包括杂剧的概念等都有所创见。